(2015)房执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隗功敬等与高世伟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2920号申请执行人隗功敬,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任国芝,女,1953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迪凤,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隗海钰,女,2000年3月14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高世伟,男,1980年5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隗功敬、任国芝、郑迪凤、隗海钰与被申请执行人高世伟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房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高世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