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直属工作处、包德金与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直属工作处,包德金,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直属工作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士峰,职务处长。申请执行人包德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团结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李晶,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直属工作处、包德金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