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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曹增霞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增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冯乐,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增霞,系河北献县和利建材机械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曹增霞租金21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诉人自愿支付10000元违约金。二、双方其他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4848元,由曹增霞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