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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百秀与王小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百秀,王小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30号原告申百秀,女,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小平,男,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百秀与被告王小平物权保护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百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百秀承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