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百秀与王小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百秀,王小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30号原告申百秀,女,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小平,男,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百秀与被告王小平物权保护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百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百秀承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