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韩国华与韩如乎也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华,韩如乎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循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华,男,撒拉族,1982年5月21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韩如乎也,女,撒拉族,1988年7月18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申请人韩国华与被执行人韩如乎也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循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韩国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即非婚生女韩欣怡由韩国华抚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如乎也主动将韩欣怡交付给申请人韩国华抚养,申请人申请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循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即非婚生女韩欣怡由韩国华抚养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判长 王宝玉审判员 马建海审判员 马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门东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