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文琪、张我书、张书伟、马文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琪,张书伟,张我书,马文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琪,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住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5月10日、2011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年,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张书伟,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居住地:重庆市綦江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我书(别名:张坤),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居住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文荣(绰号:聋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居住地:重庆市綦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文红,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琪、被告人马文荣及其指定辩护人文红、被告人张书伟、张我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马文琪、张书伟伙同并且搭乘袁某某(另案处理)骑的摩托车到綦江区永城镇盗窃,在该镇永丰路49号被害人黄某某的家中,张书伟望风,马文琪、袁某某用塑料片开锁入室,将底楼门面的玉溪及朝天门香烟若干、红蜻蜓牌食用油两桶、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二)2014年12月8日1时许,被告人马文琪、张书伟在本区万东镇团结村瓦啄社90号被害人高某某租的房屋中,张书伟望风,马文琪用塑料片开锁入室,将高某某衣服包里的现金人民币4600元及手机一部盗走。(三)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我书在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春光村1组被害人曹某某租的房屋中,马文荣、张我书望风,马文琪用塑料片开锁入室,将曹某某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盗走。(四)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我书在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春光村6组被害人赵某某的家中,马文荣、张我书望风,马文琪用塑料片开锁入室,将赵某某衣服里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以及手机一部盗走。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认为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塑料片开锁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马文琪参与盗窃四次,盗窃现金人民币6500余元;马文荣参与盗窃两次,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元;张书伟参与盗窃两次,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张我书参与盗窃两次,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惩处,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马文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书伟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文荣、张我书均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文琪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5月10日、2011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年,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文荣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书伟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我书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马文琪、张书伟伙同并且搭乘袁某某(另案处理)骑的摩托车到綦江区永城镇盗窃,在该镇永丰路49号被害人黄某某的家中,张书伟望风,马文琪、袁某某用塑料片开锁入室,将底楼门面的玉溪及朝天门香烟若干、红蜻蜓牌食用油两桶、现金人民币400元盗走。(二)2014年12月8日1时许,被告人马文琪、张书伟在本区万东镇团结村瓦啄社90号被害人高某某租的房屋中,张书伟望风,马文琪用塑料片开锁入室,将高某某衣服包里的现金人民币4600元及手机一部盗走。(三)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我书在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春光村1组被害人曹某某租的房屋中,马文荣、张我书望风,马文琪用塑料片开锁入室,将曹某某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盗走。(四)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我书在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春光村6组被害人赵某某的家中,马文荣、张我书望风,马文琪用塑料片开锁入室,将赵某某衣服里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以及手机一部盗走。2014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我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景湾十字路口被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书伟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腰子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马文荣系听力三级残疾。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及其辩护人文红、张书伟、张我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收据、残疾人证;证人袁某某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高某某、曹某某、赵某某陈述;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马文琪参与盗窃四次,盗窃金额人民币6500余元;马文荣参与盗窃两次,盗窃金额人民币1500元;张书伟参与盗窃两次,盗窃金额人民币5000余元;张我书参与盗窃两次,盗窃金额人民币1500余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相互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但被告人马文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于其他三名被告人。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实施的盗窃行为系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马文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文荣系残疾人,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文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书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我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文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一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马文琪、马文荣、张书伟、张我书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莉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