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小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君诉乌鲁木齐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君,乌鲁木齐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52号原告:张君。被告:乌鲁木齐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水,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与被告乌鲁木齐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张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君已预交),由原告张君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