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阳菊任某某,李强胜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任阳菊任某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凤栖镇石牛河行政村,现住洛川县城关五队。被告李强胜李某某,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凤栖镇石牛河行政村,现住洛川县城关五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阳菊任某某诉被告李强胜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阳菊任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阳菊任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阳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阳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