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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1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刚与赵月芳、蒋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蒋伟,赵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84-2号申请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蒋伟,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赵月芳,女,汉族,1954年4月3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执行人吴刚申请执行赵月芳、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月芳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需按序提取被执行人赵月芳的工资,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月芳、蒋伟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