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a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昌鹏,肖纪武,肖昌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871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肖昌鹏,男。被告肖纪武,男。被告肖昌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昌鹏、肖纪武、肖昌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树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