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与范怀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范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07号申请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被执行人:范怀军,曹文斌,怀来县东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范怀军,曹文斌,怀来县东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范怀军,曹文斌,怀来县东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已履行50.5万元,剩余案款45473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润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