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菜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薛金秘与薛玉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秘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20号起诉人薛金秘,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1区***号。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薛金秘的起诉状,起诉人薛金秘要求对(0801219)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并要求与其宅基地相连的北头市房一间归其所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薛金秘提起的诉讼事项已在本院(2009)汤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106号、208号民事判决书、(2013)汤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中作出处理,起诉人薛金秘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薛金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