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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天津北方涂层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玻璃器皿厂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北方涂层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玻璃器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5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方涂层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叶仁。被执行人天津玻璃器皿厂。法定代表人赵学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方涂层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玻璃器皿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玻璃器皿厂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北天津市玻璃器皿厂的土地及房屋给予查封外(房地产权属证号:00011;地号:北辰字100111),查封期限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止。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