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树学与王鹏、林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学,王鹏,林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科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林树学,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被告王鹏,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被告林庆伟,女,2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原告林树学与被告王鹏、林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淑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树学、被告林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王鹏原为岳父和姑爷关系,与被告林庆伟系父女关系。2014年二被告判决离婚,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树学借款52000元,用于开设农机修理部。二被告离婚后,对此笔借款拒不偿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2000元。被告王鹏未作答辩。被告林庆伟辩称,借款属实,我同意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树学与被告林庆伟系父女关系,二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树学借款52000元,被告王鹏于2012年6月3日向原告林树学出具欠据一枚,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现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此款,二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林树学、被告林庆伟的当庭陈述记录在卷,原告出示的欠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被告有按约定的期限偿还的义务。现被告未偿还借款,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鹏、林庆伟偿还原告林树学借款5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鹏、林庆伟各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子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