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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黄连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连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连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连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黄连钢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区南桥镇轿行路XXX号红玖雨足浴店104包厢,将重10.3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叶某某,后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连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汤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连钢无视国家法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故意非法销售,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连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连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连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华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