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汤民初字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0020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