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代利军与刘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利军,刘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代利军,男性,34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海龙,男性,3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代利军与刘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利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