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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英与薛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薛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梁英。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萍,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冬。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英与被告薛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英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严海涛审 判 员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