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英与薛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薛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梁英。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萍,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冬。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英与被告薛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英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严海涛审 判 员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