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李家富与上诉人蒋楚保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富,蒋楚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富。委托代理人张天全,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楚保。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家富与上诉人蒋楚保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1月9日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上诉状及案卷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家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天全,被上诉人蒋楚保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未将本案建设方宁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职业中专学校列为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径行判决上诉人蒋楚保与其在30日内结算错误,该判决对建设方无约束力。同时,本案工程款尚未全部支付,今后实际支付多少不明,原审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一并判决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给上诉人(原审原告)不当。本案可就建设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先予处理,后期拨付的工程款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处理。如工程款全部付清,则可一并予以处理。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开支有进一步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