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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任新旗与彭明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58号原告任新旗,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告彭明玉,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任新旗诉被告彭明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将本案移送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任新旗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逾期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新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