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与周祥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周祥富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242号原告: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西苑路法律维权大楼(先锋集资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5306978-2。法定代表人:廖厚洪,主任。被告:周祥富,男,汉族,1953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周祥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