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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7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27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李德锋,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任素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钟 欣代理审判员  于甯一代理审判员  杨璐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