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刘磊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尧杰、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起,被告人XX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张惠芬(已判刑)在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XXX号一楼共同开设赌博游戏机房,并由XX负责游戏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2014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检查,当场抓获了张惠芬及相关赌博违法人员,缴获了“五虎将”八联机、“海洋乐园”八联机、“黄色面板、具有押分按钮”十联机、“黑色面板、具有押分按钮”八联机各1台,赌资人民币300元(已收缴)。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认定,上述缴获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XX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顾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惠芬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房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维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