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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耿相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催字第7号申请人: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相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000051/24515561,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6日,出票人为浙江先锋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嘉兴程氏锻造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为无锡金葵鑫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为无锡市华宇泓翔机械设备厂,第三被背书人武进区郑陆强威楼梯加工厂,第四被背书人为常州如春机电有限公司,第五被背书人为德斯兰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第六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郎溪双实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代理审判员  胡立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