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菲妮迪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与谢淑仙、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菲妮迪时装(深圳)有限公司,谢淑仙,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菲妮迪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建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淑仙。原审被告: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雄尔。原审被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雄尔。上诉人菲妮迪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淑仙、原审被告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是原审被告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上诉人并未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南山法院对原审被告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菲妮迪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