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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池海兰与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海兰,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池海兰。被执行人: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56号晏锋海市商都A幢03号商铺。委托代理人:娄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海兰与被执行人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4)第7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峰代理审判员  林小娟代理审判员  谭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