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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义驰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义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96号罪犯黄义驰,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药剂科主任,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义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8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3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义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义驰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成绩良好,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8.6分。2015年2月6日履行财产刑1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义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吴呈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