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01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无职业。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王××乘坐859路公交车行至本市红桥区井冈山桥公交站附近时,在公交车内扬言其本人携带炸弹并将在下一站爆炸。现场群众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立即调集沿线派出所民警和特警,共出动警力三十余人、警车十余部,在本市红桥区本溪路859路公交终点站将被告人王××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之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王××乘坐859路公交车至天津市红桥区井冈山桥公交站附近时,在公交车内谎称其本人携带炸弹并将在下一站爆炸。后车上乘客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调集沿线派出所民警和特警,共出动警力三十余人、警车十余部,并携带X光机、排爆服等排爆器材处置警情,后在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859路公交终点站将被告人王××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方×、孙×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红桥分局咸阳北路派出所及红桥分局特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公交车上故意编造其本人携带炸弹并将爆炸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人民陪审员 吕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速 录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