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小平、孔旭静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平,孔旭静,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孔昭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牟行初字第15号原告:孙小平。原告:孔旭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明荣,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爱杰,区长。委托代理人:徐晓东。委托代理人:孙鑫。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振栋,局长。委托代理人:曲乐业。委托代理人:徐晓,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孔昭镨。委托代理人:曲庆玖。原告孙小平、孔旭静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孔昭镨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二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明荣、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徐晓东、孙鑫、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曲乐业、徐晓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曲庆玖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所诉房屋涉及析产、继承等民事争议,该民事争议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依法中止了本案的诉讼。2015年5月12日,原告孙小平、孔旭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平、孔旭静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孔昭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振明审判员 林 燕审判员 曲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