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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馨富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馨富。上诉人董馨富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不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状中所列被告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唐山市开平区新城新苑路3号,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本院不具有管辖权,遂裁定对董馨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裁定后,董馨富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中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上诉人装修保证金、有限电视初装费及垃圾清运费等有关费用是基于其为上诉人提供物业服务的法律事实,双方纠纷的产生系因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引起的物业合同纠纷;双方物业合同的签约地是古冶区,其物业服务义务与古冶区林西新林楼120楼2门502号不动产紧密相连,故古冶区人民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物业合同纠纷,其诉请是要求返还装修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唐山市古冶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不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判长沈荣进审判员高淑芳代理审判员吴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亚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