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施敏、何雪说等与任东、任作清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敏,何雪说,任东,任作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施敏。委托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伟,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雪说,系施敏之妻。委托代理人:施传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作清,系任东之父。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施敏、何雪说因与被申请人任东、任作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施敏、何雪说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远安县规划局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并盖有“远安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的《证明》、本案事发现场照片、高压供用电合同等新证据,证明任作清所要求加盖顶棚的房屋与事发现场变压器距离不符合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电力线路距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任作清作为定作人,其定作和指示行��是否存在过失,对施敏雇请的瓦工陶礼周在施工过程中触电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待于进一步查证。综上,施敏、何雪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冬丽代理审判员 丘 平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