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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英与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王英,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20号7栋1单元503号。委托代理人吕春林,石家庄市桥东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晓锋,石家庄市桥东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大经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