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英与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王英,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20号7栋1单元503号。委托代理人吕春林,石家庄市桥东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晓锋,石家庄市桥东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大经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