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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魏明霞、魏平、魏静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霞,魏平,魏静,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魏明霞。申请执行人:魏平。申请执行人:魏静。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魏明霞、魏平、魏静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士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