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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再审申请人蒋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孙某多次将再审申请人打伤,导致其股骨头坏死,孙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非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装潢款,酌定由孙某支付蒋某5000元亦无不当。且原审结合双方当事人身体状况、经济和住房条件等,酌定孙某在离婚时给予蒋某6万元经济补助,已经充分保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蒋某提出遭受孙某侵害致残,请求追究孙某及案外人的刑事责任。因本案系离婚诉讼,解决双方之间的身份及财产纠纷,故蒋某提出刑事追责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综上,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