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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某某、曹某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曹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曾用名赵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庆民三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