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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世东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东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东,男,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济南市,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东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灵灵、陈恩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凌晨,在济南高新区舜华西路建设银行东侧,被告人刘世东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世东报警,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舜华路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协警孟某接警后达到现场处理。被告人刘世东进行阻拦并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致使李某某的右耳紧张部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世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世东未提出辩解和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世东和妻子王某某在济南高新区舜华西路建设银行东侧路边吃饭,这时一名男子也来到地摊上吃饭,双方因座位发生争执并报警,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舜华路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协警孟某接警后达到现场处理。在现场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不成,准备带双方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开车离开时,王某某拉着警车副驾驶的车门,不让关门,刘世东右拳击打民警李某某右眼一拳,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右耳听力下降,右耳紧张部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其与协警孟某到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小区附近出警,了解情况后认为不构成违法,劝双方调解协商。刘世东不听劝阻,就只好带回派出所处理,刘世东妻子王某某抓住警车车门,不让其关门离开,其警告王某某不要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王某某不听,就口头告知王某某涉嫌阻碍执行公务,要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让王某某上警车,王某某拒绝上车,刘世东就骂其“你妈的,你动一下我媳妇我就打死你”。其推王某某上警车,刘世东跟上来要打人,其挡住他的手说:“王某某已经涉嫌阻碍执行公务,要传唤她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这时,刘世东突然左臂一挥一拳打在其的右耳上面,其的帽子也打歪了,之后其告知刘世东动手打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罪,后将三人带至派出所。2、证人孙某某言证明:2014年10月1日,刘世东因吃饭座位问题发生争执,刘世东妻子抓住警车车门不让警车行驶,刘世东便挥拳打了民警的右侧耳部。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日与丈夫因吃饭的座位问题发生争执,后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其阻止警车将刘世东带走,并拉住车门。民警告知妨害执行公务,刘世东就和警察吵了起来,后来警察就给刘世东带上了手铐。4、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济)公(刑)鉴(伤)(2014)80号证明:李某某右耳听力下降,经紧张部鼓膜穿孔,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5.3.5.a之规定,评定为轻伤微伤。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办事处舜华西路建设银行东侧机动车车道的相关情况。6、刘世东指认作案地点和记录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刘世东当庭辨认,确系被告人刘世东作案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东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妨害公务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世东归案后,能够认罪,但就赔偿事宜没有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红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