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徐孝霞诉白山市双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霞,白山市双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徐孝霞,女,37岁,1978年1月30日,地址:白山市浑江区。被告白山市双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审理徐孝霞诉被告白山市双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孝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孝霞自愿向本院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