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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裴宝珠与蓝立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裴某某。被告蓝某某。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我于2009年上半年一个人回九江生活至今,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现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蓝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上半年回九江生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但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且分居长达6年之久,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