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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甘肃汇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兰州桃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汇源投资有限公司,兰州桃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01-1号原告甘肃汇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林建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栋,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桃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杨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甘肃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桃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兰州桃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汇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受理费15320元,减半收取76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桃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 尚代理审判员 欧 艳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欄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