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韦丽贵与韦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丽贵,韦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824号原告韦丽贵,学生。被告韦振良,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丽贵诉被告韦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丽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丽贵负担。审判员 周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巧原告:韦丽贵,女,1995年7月10日生,现住广西省柳江县百朋镇琴屯村炉村屯110号。被告:韦振良,男,1994年4月8日生,现住广西柳江县土博镇水源村甘龙屯29号。法定代表人:XXX。韦丽贵诉韦振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丽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韦丽贵负担。审判长周弦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覃福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