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字第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与陈爱玲、窦风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主送金湾区人民法院核稿人意见领导批示抄送拟稿时间:2015年5月14日文件编号:(2015)珠金法执字第398号拟稿人:官海纯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爱玲、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身份证号码:×××5322。被执行人窦风光,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3137。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爱玲、窦风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清偿人民币45,528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58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人民币46,111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颜永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官海纯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