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瑞春申请执行王新刚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瑞春,王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967号原告白瑞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杨晓凤,林西县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刚,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刚有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王新刚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