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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培利申请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利,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273号申请人王培利,男,1959年10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潘店乡贾色村6组。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本院在执行王培利申请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戚振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