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侯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0)开八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