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85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