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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85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