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许宝健、李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宝健,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195号申请人许宝健。申请人李林。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申请人许宝健、李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宝健、李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许宝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李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修车费等各项损失。2、李林车损自负。3、本次事故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