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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与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万达路***号。法定代表人兰景成,该公司董事长。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达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达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指定万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继军审 判 员  苏 明代理审判员  邓雪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