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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青岛圣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培桄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圣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陈培桄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32号原告青岛圣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希云,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商光富,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桄。委托代理人魏绪怀,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慧,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圣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桄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亚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见晓担任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李风娟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交换和开庭传票,于2015年4月20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青岛圣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希云、商光富,被告陈培桄委托代理人魏绪怀、杜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圣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圣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0464元,减半收取45232元,由原告青岛圣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梅审 判 员  朱见晓人民陪审员  李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