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陆荣仁与罗永强、许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陆荣仁,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罗永强,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生。被执行人:许雯,女,汉族,1974年8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永强、许雯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坊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罗永强、许雯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