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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段茂香、曾飞与张士迷、叶正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茂香,曾飞,张士迷,叶正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段茂香。原告:曾飞。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春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迷。被告:叶正岳。原告段茂香、曾飞为与被告张士迷、叶正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段茂香、曾飞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乐思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敏艳 来源: